律师解析:
(一)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原则,充分
收集证据,待事实查明、
证据确凿后再作出
处罚,避免在案件未结、事实不清时违规操作。
(二)若遇到紧急情况需采取临时措施,行政机关要确保有相应法律依据,并且在采取措施后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
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立案。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小店,当地行政机关在接到关于该店的举报后,未完成案件调查就准备对小朱作出行政处罚。小朱认为案件未结,事实和证据都不明确,行政机关不应此时作出处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案件未结时就准备处罚,不符合处罚应建立在充分调查和证据确凿基础上的法定程序。
2、虽然存在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采取临时措施的特殊情形,但这并非最终处罚且需后续按法定程序完成调查处理。从案情看,并未提及存在紧急情况,所以行政机关不应在案件未结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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