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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6.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1.“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让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手段。
2.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故意为获取财物实施,若先有其他目的后临时起意取财不算;
二是具有强制性,要抑制被害人反抗能力,如麻醉、灌醉等;
三是与取得财物有因果关系,若取得财物与此方法无直接关联则不构成。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相识后,小许为获取小李财物,邀请小李吃饭并故意用酒将其灌醉。待小李处于不能反抗状态后,小许拿走了小李身上的钱包和手机。小李酒醒后发现财物丢失并报警。小许辩称自己只是与小李喝酒,拿走财物是临时起意,并非一开始就为劫财。

案情分析:

1、小许用酒灌醉小李的行为是为获取财物而故意实施,其目的是劫取小李的财物,并非先有其他目的后临时起意取财,符合抢劫罪“其他方法”中为获取财物而故意实施这一条件。
2、用酒灌醉小李具有强制性,对小李的人身产生了强制作用,抑制了其反抗能力,符合“其他方法”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小许通过灌醉小李的方法使小李处于不能反抗状态,进而取得财物,取得财物与该方法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抢劫罪“其他方法”。所以小许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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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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