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
特别自首。
2.一般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
自动投案,即
犯罪未被
司法机关发现,或已发现但嫌疑人没被讯问、采取措施、群众扭送时
主动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也算;
二是如实供述主要
犯罪事实。
3.特别自首针对被采取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算自首,若与已掌握罪行不同种,也认定为自首。
案情回顾:小朱因
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
强制措施。在
羁押期间,小朱主动向警方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曾参与诈骗的罪行。而小李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仅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便主动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小胡则是在被司法机关讯问其
抢劫罪行时,又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抢夺的罪行。三人的情况是否都构成自首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罪行(诈骗),符合特别
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2、小李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构成一般自首。
3、小胡在被讯问抢劫罪行时,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夺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也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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