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同签订地管辖约定不明,按法定管辖确定。
若争议标的是给钱,收钱一方所在地是
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地是合同履行地。
3.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双方选择管辖协议不明或选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无效,按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一份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签订地,但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合同履行时,小许认为小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并
赔偿损失,小李则称已按要求交付。小许欲
起诉,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诉讼,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合同签订地管辖约定不明,应按法定管辖确定。该
合同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属于其他标的,所以履行义务一方即小李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小许和小李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应由被告小李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若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此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依旧依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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