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二个月。
若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二)当存在特定重大复杂情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申请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三)对于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再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申请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四)遇到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持续开展
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待查清身份后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若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可按其自报姓名
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案情回顾:小许因涉嫌一起
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逮捕。在侦查过程中,最初的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复杂未能终结。公安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并获批延长一个月。然而,案件仍存在特定重大复杂情形,于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又延长了两个月。并且小许始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阻碍。但公安机关并未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2、因存在特定重大复杂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于法有据。
3、犯罪嫌疑人小许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同时公安机关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若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按其自报姓名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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