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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欠款谁负责

时间:2025.06.0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一)若欠款基于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要积极用自有资产偿还欠款。
(二)施工单位是法人分支机构且无法清偿欠款时,法人应承担责任,法人需拿出资金偿还分支机构所欠款项。
(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且施工单位欠款,发包人要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发包人应核算欠付金额并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四)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对施工单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的施工单位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完工后,因施工单位拖欠小胡等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引发纠纷。该施工单位是某法人的分支机构,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此外,有证据显示该施工单位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小胡等实际施工人不知该向谁追讨欠款

案情分析:

1、由于该施工单位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若其无法清偿债务,则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同时其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基于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负责。
2、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小胡等承担责任。
3、鉴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对施工单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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