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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期限能否延长申请

时间:2025.06.07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44人
律师解析: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要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完成,避免逾期无法正常提出。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进行。
(三)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没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可以通过申诉等方式向法院说明情况,等待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的债务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小李名下房产进行执行。案外人小胡认为该房产有自己的份额,应停止执行。小胡起初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执行程序即将终结时,小胡以自身疏忽为由要求延长申请期限提出异议,小何则认为不应延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或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目的是保障执行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小胡未在期限内提出,一般不应允许延长。
2、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可通过申诉等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异议申请。但小胡仅以自身疏忽为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法院大概率不会接受其延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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