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当事人和
利害关系人若要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需在
执行程序终结前完成,避免
逾期无法正常提出。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进行。
(三)若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没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可以通过
申诉等方式向法院说明情况,等待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
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的
债务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小李名下房产进行执行。案外人小胡认为该房产有自己的份额,应停止执行。小胡起初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执行程序即将终结时,小胡以自身疏忽为由要求延长申请期限提出异议,小何则认为不应延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要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或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目的是保障执行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小胡未在期限内提出,一般不应允许延长。
2、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可通过申诉等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异议申请。但小胡仅以自身疏忽为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法院大概率不会接受其延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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