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分情况处理。
若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视为无利息。
2.若一方非自然人,
当事人因利息约定起争议,法院会结合合同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习惯及市场报价利率等确定利息。
3.利息约定不明,
借款人自愿付息后反悔,以
不当得利要求
出借人返还,法院一般不支持,但超司法保护利率上限部分除外。
案情回顾:小何向小李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但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小何借款一段时间后,小李要求小何支付利息,小何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不应支付。两人为此产生争议,小李将小何诉至法院。在
诉讼过程中,小何曾自愿支付过部分利息,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李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案情分析:1、因借贷双方小何和小李均为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均为自然人时,应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对于小李要求小何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小何自愿支付利息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李返还。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小何支付的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超过部分小李应返还给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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