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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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不适用刑事拘留措施: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依法可不认定为犯罪者;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孕期、哺乳期,不宜进行羁押监管者;3.在实施拘留行为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办理工作且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者;4.不符合拘留法定条件的其他特殊情形。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拘是公安、检察院在调查案件时,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自由的措施。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嫌疑人预备犯罪、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罪者或严重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核心要素包括:涉案人员正在进行或准备犯罪,有被害者或目击者指控,有证据支持,涉及自杀、逃跑等,或可能销毁、伪造证据、串供。若嫌疑人身份不明、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也是考虑因素。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