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逃税罪属于不纯正
不作为犯,而非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则可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
2.逃税罪行为方式多样,可通过积极作为实施,像
伪造、销毁账簿等
虚假纳税申报;
也能以不作为实施,比如经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
3.可见,逃税罪并非只能通过不作为实现,所以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案情回顾:小何经营一家公司,为了少缴纳税款,他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手段。一方面,他通过伪造、
变造帐簿等积极作为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他又以不作为的方式拒不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以逃税罪对小何提起调查,小何对自己的行为构成逃税罪没有异议,但对于逃税罪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纯正不作为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
犯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在本案中,小何实施逃税罪既采用了积极作为的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又采用了不作为的拒不申报方式,说明逃税罪并非只能通过不作为实现,其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因此逃税罪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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