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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场所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5.06.05 标签: 损害赔偿 公共安全 阅读:1189人
律师解析:
1.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保障场所安全的义务。
在营业场所受伤,通常由他们担责,若能证明已尽责则免责。
像商场地面湿滑没设标志、餐厅楼梯损坏未修,都要担责。
2.因第三人行为致他人在营业场所受伤,由第三人担责。
若经营者、管理者没尽到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如商场内有人被故意打伤,打人者担责,安保未制止,商场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

小何在商场购物时,因商场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而不慎摔倒受伤。与此同时,小丽在商场内被小胡故意打伤,而商场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该行为。小何和小丽要求商场承担责任,商场则认为自身不应担责,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何摔倒受伤的情况,商场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地面湿滑却未设警示标志,显然没有尽到该义务,所以商场应对小何的受伤承担责任。
2、对于小丽被小胡打伤的情况,直接侵权人是小胡,小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商场安保未及时制止,说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商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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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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