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保障场所安全的义务。
在营业场所受伤,通常由他们担责,若能证明已尽责则免责。
像商场地面湿滑没设标志、餐厅楼梯损坏未修,都要担责。
2.因第三人行为致他人在营业场所受伤,由第三人担责。
若经营者、管理者没尽到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如商场内有人被故意打伤,
打人者担责,安保未制止,商场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在商场购物时,因商场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而不慎摔倒受伤。与此同时,小丽在商场内被小胡故意打伤,而商场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该行为。小何和小丽要求商场承担责任,商场则认为自身不应担责,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何摔倒受伤的情况,商场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地面湿滑却未设警示标志,显然没有尽到该义务,所以商场应对小何的受伤承担责任。
2、对于小丽被小胡打伤的情况,直接
侵权人是小胡,小胡应承担
主要责任。而商场安保未及时制止,说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商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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