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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要求退赃是公安局执行吗

时间:2025.06.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57人
律师解析:
1.检察院要求退赃通常不由公安局执行。
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检察院会让其及家属退赃。
2.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把赃款赃物退给被害人或上缴指定账户。
3.若犯罪嫌疑人拒绝退赃,检察院量刑时会考虑,法院判决后,通常由法院强制执行,并非公安局。
公安局主要负责案件侦查,并非退赃的主要执行方。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发现小朱有违法所得,便要求小朱及其家属退赃。小朱家属认为退赃应由公安局执行,而不愿自行退还。检察院告知家属应自行将赃款上缴至指定账户,但家属仍拒绝。于是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对小朱拒不退赃的情况予以考量。法院判决后,小朱仍未退赃。

案情分析:

1、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应退赃的情况时,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退赃,通常由其自行将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被害人或上缴至指定账户,并非由公安局执行。
2、若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赃,检察院会在量刑建议中予以考量,且法院判决后,会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确保退赃实现,执行主体一般是法院,公安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等前期工作,并非退赃环节的主要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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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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