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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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特殊人群。实际上,挪用资金罪所涉及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在相关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负责管理和调配机构资金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但是要注意,单位本身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不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属于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要在物品所有权人未同意的情况之下而进行挪用,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清楚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是单位吗,就可以看一下这篇文单的介绍。

不属于单位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而主体指的是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扶贫等救济款物,并且情节严重,损害到人民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