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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受害方指的是人么

时间:2025.06.01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455人
律师解析:
1.销售假药罪的主要受害方是人。
患者使用假药致病情延误、伤残甚至死亡,他们是直接受害主体。
2.广义上,买到假药的不特定公众是潜在受害方,假药会威胁不特定人群健康。
群体健康损害事件中的相关群体,也是受害方。
3.假药未实际伤人,仅存在销售行为时,监管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是间接“受害方”,保障药品市场和公众用药安全。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一家药店,为获取更多利润,他从非法渠道购入一批假药并对外销售。小丽因身体不适在小许的药店购买了这些假药服用,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住院治疗花费了不少费用。此外,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小许销售假药的行为,此时部分假药还未对人体造成实际伤害,但已流入市场对不特定人群健康存在潜在威胁。

案情分析:

1、小丽作为购买并使用了假药导致病情加重的个人,是典型的受害方,其身体遭受痛苦并产生医疗费用,小许的销售假药行为直接侵害了小丽的健康权益。
2、从广义上来说,购买到这批假药的不特定公众都可视为潜在的受害方,因为假药对他们的健康存在潜在威胁。
3、监管部门虽未直接受到假药对身体的伤害,但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可视为间接“受害方”,小许的行为破坏了药品市场秩序和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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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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