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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本人去吗

时间:2025.05.3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1.签订担保合同等手续,原则上担保人要本人到场,因为担保责任重大,本人到场能保证其真实意愿被记录。
2.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办理授权委托让他人代办。
但关键环节如面签,债权人或机构可能仍要求本人核实身份和确认意愿。
3.擅自代签担保文件,会让合同效力有瑕疵,产生纠纷时担保责任认定复杂。
所以,为防风险,尽量本人办理。

案情回顾:

小何欲向小胡借款,小胡要求有担保人。小李答应为小何担保,但因有事无法亲自到场签订担保合同。小李便让小静代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未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借款到期后,小何无力偿还借款,小胡要求小李承担担保责任,小李以自己未亲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本人到场,以确保真实意思表示被准确记录,因担保行为涉及重大法律责任与义务。
2、若无法亲自到场,需办理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他人办理。本案中,小李未办理委托手续,擅自让小静代签,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日后产生纠纷时,担保责任认定会面临复杂情况,为避免风险,应尽量本人亲自办理担保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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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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