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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时间:2025.05.30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1.销售假药罪犯罪数额认定较复杂。
销售金额指卖假药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多次卖假药没处理的,销售金额累计算。
3.没卖但货值金额达销售金额三倍以上,按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定罪。
货值按标价算,没标价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算。
4.已销售和未销售金额累加达标准,按销售假药罪既遂处理。
准确认定数额对量刑很重要,会综合判定确保罪责刑适应。

案情回顾:

小何从事假药销售活动,其多次向小胡、小丽等人售卖假药,获得了一定收入。同时,执法人员在其仓库查获了大量未销售的假药。小何认为已销售的假药才应计算犯罪数额,未销售的不应算入。而执法部门认定,不仅已销售的假药所得应计算,未销售的假药货值金额也应计算在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假药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若涉及多次销售假药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小何多次销售假药,其已销售部分的金额应累计计算。
2、对于未销售的假药,若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若假药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计算后累加达到定罪标准,应以销售假药罪既遂处理。所以执法部门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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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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