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过程中,由于非自身能控制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虽然未达成既遂标准,但已启动犯罪行为,未实现犯罪目的。这种行为无论主观恶性还是客观违法性,均带来严重社会影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贪污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盗窃、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国有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务人员。 2.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作案。 3.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实际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贪污罪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普通公民若与公职人员合谋,提供协助或怂恿贪污行为,可被视为共犯。法院判断共犯的关键在于共同犯罪意图和行为。例如,某人明知公职人员贪污而提供资金、账户或帮助转移赃款,可能被定性为共犯。

贪污犯的共犯指的是和主犯一起进行贪污犯罪。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中的罪犯分主犯和从犯,从犯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种犯罪,而且共同犯罪人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者;行为基于其职权;通过秘密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行为包括侵占、盗窃、诈骗等形式。与上述人员勾结实施贪污行为的,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