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方
公司破产时,
债权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破产财产按顺序偿债,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支付职工
工资等,接着是
社保、税款,最后还普通债权。
3.
担保债权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往往较低。
4.
破产程序有违规损害债权人利益,可
追究责任;对
财产分配有异议,可
向法院起诉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与小李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小李公司因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
小朱公司作为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然而,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小朱发现小李公司对部分担保债权的认定可能存在违规,且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过低,小朱公司的债权恐无法全额受偿,小朱遂对破产财产分配产生异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当对方公司破产时,小朱公司作为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行为是符合程序的。
2、破产财产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若小李公司对担保债权认定存在违规,损害了小朱公司等普通债权人利益,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小朱公司对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可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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