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卢潮鑫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研究生、企业合规师 本硕研读法学七年,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的法律执业素养,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自执业以来,由其代理主办刑事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几百起,现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领域诉讼,在该领域拥有诸多成功案例,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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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可不只有房产,主要有保证人跟保证金两种。具体用哪种,得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会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这些因素来决定。保证人得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要有稳定的住所和经济来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即保证人保证以及保证金保证。如果选用的是保证人保证的方式,的确需要为其提供具备相关条件的保证人才可实施;然而,如果选择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便无需寻找他人作为担保人了。因此,究竟是否需要寻找担保人来为被捕嫌犯或被告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我国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不是必须是法人。保证人必须与案件无关,要有经济实力,享有政治权利且自由未受限。其职责是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如果失职导致被取保候审人违规,保证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防止其逃避司法程序。担保人需要满足无涉案件、有履约能力且享有政治权利等条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替代羁押措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机构具有多元性,其中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以上三大机构均具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