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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注明利息,法院该怎么判

时间:2025.05.26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30人
律师解析:
1.自然人借款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利息,视为无利息,借条未注明利息,法院常认定为无息借款。
2.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法院会支持,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
3.双方就利息达成补充协议,或出借人有证据证明曾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会依证据和情况判定,关键看有无明确约定及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未注明利息。
借款到期后,小朱未按时还款。
小李要求小朱偿还本金及利息,小朱认为借条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
小李则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借条未注明利息,若小李无其他证据,该借款应认定为无息借款。
2、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小朱逾期还款,小李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会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予以支持。
3、若小李能提供补充协议或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会根据实际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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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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