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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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判断一个事情是不是集资诈骗,重点就在于看行为人到底抱着什么目的去干这个事儿,然后还用了哪些骗人的招数来集资。比如,行为人如果故意编造一些假象,把真实情况隐藏着不告诉别人,让人家以为能得到很高的收益才能拿出钱来,这样的话,如果他从别人那里骗到的钱数目不小,那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也就是说,其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存在着永久性、恶意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倾向;其次,需要有具体的集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法进行的,以此来引诱他人投入资金;再者,这一行为所涉及到的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且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后,该行为还需对社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在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是否使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例如虚构项目或夸大回报等。对于这种行为,常见的处罚包括刑事制裁和追缴赃款。刑事制裁的力度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涉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罚款等。追缴赃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将被骗的资金追回,退还给受害者。

集资诈骗罪乃是指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并利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一般都相对较大。本条文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诱导他人进行投资,以及其所实施的集资规模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等方面。一旦被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集资诈骗,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资金,通过欺诈手段把钱骗到手。其主要特征有:没把集资款用在实处、乱花一气、卷款走人、用于违法活动、转移资产不还钱、隐匿资金或假破产、瞒天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