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帮信罪要求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网络犯罪,“明知”分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2.若确实不知他人
犯罪,即便客观提供帮助,也不构成帮信罪。
3.司法认定“明知”不能只看供述,要结合认知、交易方式、资金流向、获利等综合判断。
像异常价格交易、获高额报酬,可作“应当知道”参考。
4.“明知”是帮信罪主观必要
构成要件。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小胡使用,小胡利用这些银行卡为网络
犯罪活动进行资金流转。
后警方在调查网络犯罪案件时发现了小朱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将小朱抓获。
小朱称自己并不知道小胡用卡从事犯罪活动,只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忙。
但警方发现小朱从该行为中获取了一笔远超正常的高额报酬。
案情分析:1、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小朱虽称不知小胡用卡犯罪,但获取了远超正常的高额报酬,这可作为认定其“应当知道”的参考因素。
2、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不能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要结合多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需结合小朱的认知能力、交易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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