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别人供出的内容在特定条件下能成为
证据。
诉讼里,
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等都是法定证据类型。
2.若供出内容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查证属实可作定案依据,但只有口供没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
3.若供出内容是
证人提供,证人要有作证能力,
证言经法庭质证等程序,查实后可作证据。
4.证据需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被采信,非法取得的供出内容不能作定案根据。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警方调查,同案的小胡为争取从轻处理,供出了小朱参与盗窃的情况。
小朱否认参与盗窃,称小胡是为了自己脱罪而
诬陷他。
小胡的供词能否作为认定小朱有罪的证据,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1、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法定
证据种类。
小胡供出小朱参与盗窃的内容,若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但仅有小胡的口供,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小朱有罪。
2、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被采信。
若小胡的供词是通过
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如果小胡具备作证能力,其供词也需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等程序,经查实后才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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