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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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伪造、骗领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骗领信用卡是指以虚构、冒用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前提。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要求包括:被告人必须明知其活动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由法院综合评估。证据可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要求包括:被告人必须明知其活动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由法院综合评估。证据可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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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要求包括:被告人必须明知其活动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由法院综合评估。证据可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