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比如
认缴10万
出资,最多承担10万
债务,足额出资后,
公司债务一般不影响
个人财产。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对应的金额为限担责。
像认购1000股,就按对应金额承担责任。
3.特殊情形下,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按出资或股份担责,特殊情况会打破限制。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许
认缴出资15万元,小李认缴出资10万元。
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出现债务危机。
小许认为自己只需以认缴的15万元为限承担责任,而小李却担心公司债务会牵扯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此外,该公司还有一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小胡,认购了2000股。
同时,有人怀疑小许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小许和小李分别以15万元和10万元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只要他们足额出资,公司债务一般不波及个人财产。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小胡以其认购的2000股对应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若查证小许确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小许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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