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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几年能解除

时间:2025.05.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贷款担保人的解除时间有多种情况: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起诉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免责。
保证期由双方约定,没约定或不明时,是主债务到期起六个月。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务减轻,仍担责;加重,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变更履行期限,保证期不受影响。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小丽既未起诉小许也未向小胡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之后,小丽和小许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将借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
后来小丽要求小胡对15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为一般保证。
小丽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保证期间(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小许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小胡对原10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小丽和小许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加重债务,小胡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小丽要求小胡对15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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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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