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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不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5.05.2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1.借贷不还时,担保人责任担保方式而定。
一般保证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时,保证人可拒担责,特殊情况除外。
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3.担保人担责后,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
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
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以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为由拒绝,称应先找小许还钱。
小丽则认为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自己有权直接要求小胡还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需先确定小胡的担保方式,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通常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除外;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丽既可以要求小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小胡是何种保证方式,若其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许追偿,享有小丽对小许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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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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