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贷不还时,
担保人责任依
担保方式而定。
一般
保证下,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仲裁,且
债务人财产未
被强制执行仍无法偿债时,保
证人可拒担责,特殊情况除外。
2.
连带责任保证中,
债务到期未还,
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3.
担保人担责后,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
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
小丽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以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为由拒绝,称应先找小许还钱。
小丽则认为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自己有权直接要求小胡还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需先确定小胡的担保方式,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许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胡通常可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但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除外;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小丽既可以要求小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小胡是何种保证方式,若其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许追偿,享有小丽对小许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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