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异议并非必然中止执行。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异议,审查期间执行不停。
理由成立就撤销或改正裁定;不成立则驳回裁定。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书面提异议,审查时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符合法定情形可裁定中止,如案外人提供有效
担保,法院可准许;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法院应继续执行。
3.若异议被驳回,因中止执行致对方受损,按担保约定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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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后,小胡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称该标的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查期间,小胡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中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小许也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双方就执行是否应中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本案未涉及此类执行行为异议情况。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本案中,小胡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小胡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小许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若执行异议最终被驳回,因中止执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担保约定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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