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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时间:2025.05.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合法决议对外担保,通常有效。
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才有效。
2.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相对人善意指不知且不应知法定代表人越权。
3.判断公司担保效力,要综合章程、决议程序和相对人善意等多方面。

案情回顾:

小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欲为小胡提供担保。
小何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小胡签订担保合同。
小丽作为小胡的债权人,在知晓小何未履行公司正常决议程序的情况下,仍接受该担保。
后公司以担保未经决议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小丽则认为合同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依照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决议程序合法,担保才通常有效。
此案例中,小何未履行该程序,擅自对外担保。
2、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
小丽知晓小何未履行公司正常决议程序仍接受担保,属于非善意相对人,所以该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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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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