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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时间:2025.05.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分子。
不过,并不是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能假释,存在一定限制。
累犯,还有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当犯罪分子获得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要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在这个期间,如果有新的犯罪行为,就要撤销假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要是发现其在之前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同样要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
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还没构成新的犯罪,也会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没执行完的刑罚。

案情回顾:

小胡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6年后,其家属为其申请假释。监狱管理部门在审核时,对于小胡是否符合假释条件产生争议。部分人认为小胡已服刑一定期限,可以假释;但另一部分人指出,小胡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最终监狱未批准小胡的假释申请。然而,小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他坚持认为自己应获得假释机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小胡因抢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符合不得假释的条件,监狱未批准其假释申请合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需依法社区矫正,若有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违反监管规定等情况,应按相应法律规定处理。但本案中小胡未获得假释,不涉及这些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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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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