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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立功检察院不接受

时间:2025.05.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立功要被司法机关认定和接受,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检察院通常不会认可为立功:
1.非法获取立功线索:
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立功的基础是正当性,非法手段违背了这一原则。
2.非本人实施行为:
立功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实施的行为。
让他人代替立功等虚假行为,无法得到检察院的认可。
3.揭发犯罪不符合要求:
如果所揭发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也不能被认定为立功。
若存在上述情况,检察院审查时不会将其视为有效立功。
立功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避免让不正当的立功行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公平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为争取从轻处罚,他试图立功。小朱通过贿买他人获取了一条立功线索,并向检察院提供,称这是自己掌握的他人犯罪情况。同时,他还想让朋友小李代替自己实施所谓的立功行为。另外,他所揭发的部分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检察院在审查时,对小朱的立功表现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通过贿买他人获取立功线索,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违背了立功的正当性基础,不符合立功认定要求。
2、让朋友小李代替自己实施立功行为,并非其本人实施,属于虚假立功行为,不能被认定。
3、小朱所揭发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同样不符合立功认定标准。检察院应依据法律规定,不将其认定为有效立功,以维护司法公正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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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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