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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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因失职的行为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是属于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审理权益的行为,相关情况还需要由法院对是否属于过失行为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2021-01-26 07:1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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