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债务人的财产不够偿还所有
债务时,多个
债权人受偿有一定规则:
1.
担保物权优先:
如果有债权人享有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那么他们可以先就
担保财产获得清偿。
比如,有人用房产做
抵押借了钱,在偿债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能先从该房产的处置款中得到应得部分。
2.普通债权按比例:
对于普通债权,债权人通常按比例受偿。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
破产财产要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
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
二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面提到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
破产债权。
如果同一顺序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就按比例分配。
简单来说,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要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来获得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胡对小朱公司的一批货物享有抵押权,小丽、小静则是普通债权人。小胡要求就
抵押物优先受偿,小丽和小静认为应大家一起按比例分配所有财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若存在担保物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小胡对货物享有抵押权,其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2、对于普通债权,各债权人原则上按照比例受偿。在小朱
公司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小丽和小静作为普通债权人,应在符合法定顺序的情况下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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