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反驳与补强
证据的
举证期限不固定,由法院依具体案件指定。
一审普通程序里,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2.
简易程序中,
当事人可协商举证期限,经法院准许后实施,但不得超十五日。
3.
二审提
新证据,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少于十五日”限制。
若举证困难,可申请延期,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4.当事人要在期限内及时举证,否则可能承担证据失权等不利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发生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小朱提交证据后,小李欲提供反驳证据。小李认为法院指定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过短,而小朱觉得应严格按法院指定时间举证。后来案件进入二审,小李又发现新的补强证据,对于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两人再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反驳证据与补强证据的举证期限并无统一固定时长,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本案一审法院指定十五日举证期限符合规定。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
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2、
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反驳或补强证据,人
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十五日”的限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证据失权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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