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若未实际缴纳
出资,需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2.公司催缴后仍不缴,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新股认购等权利。
3.经催告仍未缴或返还,公司可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其请求确认解除无效,法院不支持。
4.公司负债时,该股东可能在未出资本息内担责,
债权人也可要求
抽逃出资股东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小朱未实际缴纳出资,小李和小胡已按期足额出资。公司发现后对小朱进行催缴,但小朱仍未缴纳。公司遂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小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作出限制。之后经公司再次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间内依旧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了小朱的股东资格,小朱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此外,公司对外负有
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小朱未出资,应向小李和小胡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催缴后小朱仍不缴纳,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符合规定。
3、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小朱仍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小朱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法院不应支持。
4、公司对外负债时,小朱可能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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