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常见方式有
保证、
抵押、
质押、留置和
定金。
2.保证是保
证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按约定担责。
3.抵押是不转移特定财产占有,以此作债权担保。
4.质押是把动产或权利交
债权人占有作担保。
5.留置是债权人按约占有动产,债务人不履约时可优先受偿。
6.定金是一方预先支付金钱
担保合同履行。
借款设担保可增强债权安全。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为保障小李债权实现,双方商议担保事宜。小朱找来小胡作保证人,小胡与小李约定若小朱不履行债务,其按约定承担责任;同时小朱以自己名下汽车作抵押,不转移汽车占有;小朱还将自己的一块名表质押给小李,把表移交小李占有;若小朱到期不还钱,小李可留置小朱存放在其处的一批货物;此外,小朱预先支付给小李1万元定金。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双方就如何实现债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保证方面,小胡作为保证人,在小朱不履行债务时,应按与小李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抵押中,小朱以汽车作抵押,小李在小朱无法偿债时,可就该汽车实现债权。
3、质押上,小朱移交名表给小李占有,小李可就该名表优先受偿。
4、留置情形下,小李对小朱存放的货物可依法留置并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方面,小朱预先支付的1万元可依约定处理以保障小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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