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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公司能执行股东吗

时间:2025.05.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通常,公司独立担责,股东一般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不过有特殊情况可执行股东:
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要对债务担责。
股东抽逃出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具体能否执行股东,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下一笔债务,债权人追讨债务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经调查,小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同时,小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债权人遂要求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三人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一般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通常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担责,但存在特殊情形。小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胡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能否执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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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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