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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行为包含盗窃手段吗

时间:2025.05.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1.侵占与盗窃有明显区别,侵占不包含盗窃手段。
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前提是先合法占有财物。
2.盗窃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秘密手段直接获取原本不在自己控制下的财物。
3.比如,帮人保管物品后拒不归还属于侵占;
趁人不备偷走财物则是盗窃。
二者行为方式和财物取得前提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给小李保管,后来小朱向小李索要该物品时,小李却拒不归还。与此同时,小胡趁小丽不备,直接偷走了小丽的财物。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的财物,小李则坚称自己只是暂时保管,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小丽认定小胡的行为是盗窃,小胡却狡辩说财物是小丽不小心掉落他才拿走的。

案情分析:

1、小李的行为符合侵占的构成要件。小李先合法占有了小朱委托保管的财物,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交还,数额若达到较大标准,就构成侵占行为。
2、小胡趁小丽不备秘密窃取其财物,并非法占为己有,属于通过秘密手段直接获取原本不属于自己控制的财物,构成盗窃行为。侵占和盗窃在行为方式及财物取得前提上有明显区别,侵占不包含盗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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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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