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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人能否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时间:2025.05.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1.代位权人可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代位权人具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资格。
2.法律依据: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一旦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影响,债权人就能够行使撤销权
而代位权人实际上是在特定情况下代替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以,当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代位权人便拥有主体资格去提起该诉讼
3.适用情形:
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进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代位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对小李享有到期债权,小李却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影响了小许债权的实现。小胡是代位权人,代小许之位主张自己的权利。小胡认为小李的行为损害了小许的债权,于是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小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小李则认为小胡不具备主体资格。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人本质是代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当满足撤销权行使条件时,有主体资格提起诉讼。本案中小胡作为代位权人符合主体要求。
2、小李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了小许债权实现,小胡有权行使撤销权维护权益,其提起诉讼合理合法,法院应支持小胡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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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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