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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还款顺序法律咋定

时间:2025.05.13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还款顺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适用不同规则:
1.公民或其他组织: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比如,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都有金钱债权,谁的案件先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法院先采取执行措施,谁就先获得清偿。
此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同样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企业法人
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还款顺序依次为:
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维护职工权益;
然后清偿所欠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这样的顺序确保了各方利益在企业破产时能得到合理保障。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李、小胡分别借款50万、30万,均到期未还。小李、小胡分别向法院起诉胜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发现小许作为公民,财产仅值60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李的执行法院先采取执行措施,小胡则后采取。此外,小丽作为某企业法人,向小静借款100万到期未还,小静起诉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发现小丽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因小许为公民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小李、小胡均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应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所以小李优先受偿。
2、对于小丽企业的情况,由于其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静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小静的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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