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还款顺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
被执行人适用不同规则:
1.公民或其他组织: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无法清偿全部
债务时,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
债权人按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比如,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都有金钱债权,谁的案件先进入
执行程序且执行法院先采取执行措施,谁就先获得清偿。
此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
担保物权的,同样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
企业法人:
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事人可申请其破产。
进入
破产程序后,还款顺序依次为:
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接着清偿职工
工资等、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维护职工权益;
然后清偿所欠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
这样的顺序确保了各方利益在企业破产时能得到合理保障。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李、小胡分别借款50万、30万,均到期未还。小李、小胡分别
向法院起诉并
胜诉,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此时发现小许作为公民,财产仅值60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李的执行法院先采取执行措施,小胡则后采取。此外,小丽作为某企业法人,向小静借款100万到期未还,小静
起诉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发现小丽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案情分析:1、对于小许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因小许为公民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小李、小胡均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应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所以小李优先受偿。
2、对于小丽企业的情况,由于其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静可申请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小静的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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