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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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确认投资行为,遭遇诈骗可追回收回投资款,但需满足口头协议具法律效力且被诉方有可供执行资产。若未遭受诈骗,仅由于经营管理不当未能获得预期回报,相应投资款则无法追回。

这种情况是不能定罪的,不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条件。对刑事案件来说定罪的证据必须充分,认定诈骗罪时需要满足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这四个要件分别是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以及客观要件,需要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

诈骗案件中只有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的肯定不能定罪,因为定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特别是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调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注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只有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构成诈骗。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