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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是否属于劣后债权

时间:2025.05.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86人
律师解析:
1.核心观点
迟延履行金不属于劣后债权,应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2.相关定义
劣后债权:
在破产清偿顺位里,其清偿顺序排在普通债权之后。
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法院强制其支付的惩罚性款项。
3.法律依据与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迟延履行金要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这是因为迟延履行金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它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从性质上看,它与普通债权联系紧密,不符合劣后债权的定义和特征,也不存在法定的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的情形。
综上,迟延履行金不属于劣后债权,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案情回顾:

小何公司破产进入清偿程序,债权人小胡认为小何公司因之前未按时履行法院判决产生的迟延履行金属于劣后债权,应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而债权人小李则主张迟延履行金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劣后债权是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而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时需支付的惩罚性款项。
2、根据相关法律,迟延履行金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衍生,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其性质与普通债权紧密联系,不符合劣后债权特征,所以应按普通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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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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