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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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按照主动投案自首情节来量刑减刑的幅度对于那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者,我们将予以适当减轻或减轻其所应受到的刑事制裁。关于自首行为在量刑时的特殊优惠待遇,具体规定如下:(1)可以酌情降低基准刑的40%以下;(2)对于罪行相对轻微的情况,可以相应地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乃至依法免于刑事处分。

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被视为自首。这表明其有认罪悔过、接受法律制裁的决心。依据《刑法》,自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予处罚。对于已经受到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如果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罪行,同样也可被视为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后自首的认定需视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到,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自首。不过,因为他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且有犯罪前科,司法机构在认定时会更加谨慎,需要综合考虑前后罪行的性质、情节以及投案的表现等因素。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后主动投案,是否属于自首,得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嫌疑人在新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可能会被认定为自首。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这会对自首的认定产生影响。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