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股东
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1.以个人名义签约:
通常情况下,股东以自己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由于该股东是合同的主体,所以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股东的签约行为构成了
表见代理,即便
公司法人对此并不知情,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要满足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股东有
代理权,比如股东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空白合同,并且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代表公司签约:
当股东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这属于
职务行为。
就算
法人不知情,责任一般也是由公司来承担。
不过,要是股东超越了自身权限签约,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协议的规定,向该股东进行追偿。
总之,股东
签合同的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签约情形来确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是A公司股东。小何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的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出现问题
产生纠纷。B公司认为A公司应担责,理由是小何签约时持有A
公司公章,他们有理由相信小何有代理权。而A公司法人小静表示不知情,认为是小何个人行为,应由小何自行担责。此外,小何曾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与C公司的小胡签约,后发现小何越权,给公司造成损失。
案情分析:1、对于小何与B公司的合同,若满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小何有代理权,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表见代理,即便法人小静不知情,A公司也可能担责;若不构成表见代理,由小何自行担责,因其是合同主体。
2、小何在职权范围内与C公司签约属职务行为,责任通常由A公司承担。但小何越权给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对外担责后,可依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向小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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