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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有哪些特殊规定

时间:2025.05.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起算存在以下特殊规定:
1.分期履行债务
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采用分期履行的方式时,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是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而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样规定能避免债权人频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更符合债务整体履行的实际情况。
2.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行为能力受限,其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因为在法定代理期间,他们难以独立主张自己的权利。
3.未成年人受性侵: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时可能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给予他们成年后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机会。
4.合同被撤销:
当合同被撤销后,涉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些特殊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分三期还款。还款期限到后,小李仅还了前两期,第三期未还。小何碍于情面一直未催讨。此外,小静曾在未成年时遭受小胡性侵,当时未主张赔偿。小丽签订的合同被法院撤销,涉及返还财产问题。几年后,小何、小静、小丽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何与小李的借款纠纷,因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小静未成年时受性侵,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小丽的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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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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