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合同未签字,附加协议通常不生效
一般而言,合同是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物。
主合同是整个
合同关系的基础,而附加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它的存在依赖于主合同。
若主合同未签字,即便附加协议签了字,也可能无法生效。
因为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自当事人都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才成立。
主合同没签字,就表明主合同尚未成立,那么作为依附于主合同的附加协议,自然就缺少生效的根基。
2.实际履行使附加协议可能生效
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要是当事人已经按照附加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了,那么这个附加协议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可以看作是以实际行动达成了
合同成立的共识,弥补了签字形式上的不足。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商谈业务合作,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约定了具体合作细节。但作为基础的主合同,小何因故未签字。之后,小李按附加协议开始履行义务,小何也接受了相关成果。然而,小何随后却以主合同未签字、附加协议不生效为由,拒绝继续合作,引发双方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依据《民法典》,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主合同小何未签字,主合同未成立,附加协议作为从属性协议,通常缺乏生效基础。
2、但小李已按附加协议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小何也接受了,双方的履行行为可视为以实际行动达成了合同成立的合意,这种情况下附加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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