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刑法》对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若出现以下情形妨害信用卡管理,会面临相应
刑罚。
情况一:
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还进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的。
情况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较大标准。
情况三:
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去骗领信用卡。
情况四:
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又或者提供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有上述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若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如果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犯此罪的,会
从重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严格维护,提醒人们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小何为谋取私利,通过非法途径收买了小胡、小丽、小静三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准备用于非法活动。银行工作人员小李在工作中发现小何的行为存在异常,对其进行调查,发现小何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事实。小何认为自己只是收集信息,并未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依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小何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已触犯此条法律,构成犯罪。
2、银行工作人员小李利用职务便利发现小何的
犯罪行为,若小李曾有相关包庇或参与行为,应从重处罚。小何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不认为自己犯罪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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