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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公安立案条件是啥

时间:2025.05.05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1.立案条件概述
职务侵占罪的公安立案有明确条件。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就应立案追诉
2.利用职务便利的定义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像主管单位财物调配的人员,可凭借其决策权力;
管理财物的人员,可利用日常保管的便利;
经手财物的人员,可借助工作中接触财物的机会等。
3.数额标准及处理方式
数额较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若未达到该标准,通常按民事侵权处理。
例如公司员工,负责采购工作,在采购过程中,他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将部分采购款私自截留归自己所有。
当这部分被截留款项达到三万元以上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
4.地区差异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比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适当提高标准,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则可能维持或微调标准。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家公司的采购人员,负责公司的采购事务。在工作期间,小何利用自己经手采购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采购款中的部分款项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公司在进行财务审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统计小何截留的款项已达四万元。公司要求小何归还,小何却称这是自己应得的辛苦费,双方产生争议,公司遂考虑报警处理。

案情分析:

1、小何作为公司采购人员,利用经手采购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四万元,超过了三万元的立案标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公安立案条件。
2、虽然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但在未明确有特殊标准时,应按照一般规定执行。小何称是辛苦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改变其职务侵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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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罪是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立案应满足如下标准: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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