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保险,像用于保障
被保险人基本生活、
重大疾病保险金这类,一般不会被执行,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生活和生存权益。
2.有投资、储蓄性质的保险,如分红型、万能型保险,其保单现金价值算投保人财产。
若投保人是
被执行人且不履行义务,法院可
强制执行。
3.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身故保险金,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会被依法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小朱需偿还
债务。执行阶段,法院发现小朱名下有两份保险,一份是重大疾病保险,另一份是分红型保险。小朱认为两份保险都不应被执行,债权人则主张两份保险都应执行以偿还债务,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重大疾病保险,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为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保障和满足生存权益的,通常不会被执行,所以法院不应执行该保险。
2、而分红型保险具有投资、储蓄性质,其保单现金价值可视为投保人财产。小朱作为被执行人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该分红型保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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