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
羁押期限的确定原则
正常羁押期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不同复杂程度和性质的案件,羁押期限有所不同。
2.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
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案件:
若案件复杂,在两个月
期限届满时无法终结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
若在前述期限结束后仍不能
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按规定延长期限满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另有重要罪行情况: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其他阶段期限
除了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都有相应的期限规定,以确保
司法程序能合理、有序地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逮捕。最初预计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但案件较为复杂,期限届满未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后,仍未侦查终结。因其案件属重大复杂案件,又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在此期间,侦查人员发现小朱另有重要罪行,于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小朱
家属对重新计算期限产生争议,认为不应重新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二个月,案情复杂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此案件依程序延长
侦查期限符合规定。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以本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有法律依据的,小朱家属的争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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